几个人或者几个公司,他们为了某项经营,怀着共同的目标,彼此通过认同各自的价值,一般会成立一家公司,确定各自的持股比例和工作任务,在大家共同的努力下,将公司做强做大。但事与愿违,有的公司在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各个股东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可能不想再继续下去了,那么当股东不想干时,可以通过什么方式选择退出呢?
一、股东主动将股权转让他人,以实现退出公司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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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显著特点是人合性,用一个企业朋友的话说,就是合的来就一起干事、一起挣钱,合不来即散伙。我国公司法完全赋予了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份的权利。股东完全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即将股东所享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从而获得股权转让对价款,受让股东获得股东身份,这样即满足了股东可以自由流通股权的利益,也实现了公司的经济效率。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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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转让: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
股东可以依据自身的意愿将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转让给本公司内部股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就是说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在我国是开放模式,原则上是不加以任何限制也未设置附加条件,只有在公司章程中股东自愿设定对于公司股东内部自由转让股权有不同约定的,才按约定办事。也就是说除了股东在公司章程中做好约定,股东内部转让股权不需要经过董事会也不需要经过股东会批准,更不需要征求其他股东同意与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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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转让: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之处的人转让股权要受到一定程序上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规定: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由此可知,公司内部股东间的股权转让是不受此条限制的,即内部转让无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问题是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股东就无法向他人转让股权了吗?
(2)接到转让股权的股东须向转让方回复是否同意其转让的意见。
股东应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需要给出答复,是同意转让还是不同意转让。如果有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的,就应当购买该股权;如果有内部股东故意刁难在三十日期满内就是不表态,那么公司法则规定超过该时间期间不回复意见的,视为同意转让,这便杜绝了一些内部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限制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发生。
(3)内部股东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的,其无权阻碍该股东的转让。
如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确实发生了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那么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公司内部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基于此条特别提醒各位老板,您在受让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一定要特别注意公司对于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处理,最好拿到其他股东放弃购买该交易股权的声明书或者是其他有效文件,否则极可能会因违反本条而导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二、采用股权回购制度,异议股东退出公司
股权回购,如作者上文所提到的公司可以以此方法来收回股东的股权,那么就股东而言,亦可依据公司法对于股东股权回购的规定,把自己的股权退回到公司,以实现退股的目的。
如此晦涩的概念,怎么理解呢?也就是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以公司的名义购买自己股东名下的股份或者股权的法律行为。
通过一个法院判决的案例来加深一下大家的印象:
原告徐某是一家矿业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的时候,他出资857000元享有该公司8%的股份,后来该公司与另一公司合并,徐某持股比例由原来的8%变更为持股6.44%,但在工商局登记的股份仍然是8%。徐某一直担任该公司的总经理。到2012年初,该公司解除了徐某总经理职务,将其排挤出公司管理层。
2012年11月份,该公司召开2012年第二次股东会,就“湖北某集团公司(系该公司的子公司)有关资产处置方案”、“湖北某集团分公司整体转让方案”、“某某矿(系该公司的子公司)50%股权转让方案”等形成决议,决议内容包括转让、处置该公司的主要资产。
徐某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在会上投反对票,他不同意公司作出以上全部决议,并在2012年12月份通过函件方式告知该公司收购其个人所持有的全部股份,在公司没能与徐某就回购股份一事达成一致意见时,徐某选择了诉讼的方式,其提出两项诉讼请求:一是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按****万元的价格收购徐某所持有的6.44%的股权;二是由该公司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该案件最终判决支持了公司回购股东股权的请求,使股东以该种方式成功的实现了退出公司的目的。
三、股东通过解散公司的方式实现退出公司的目的
前面教大家的方法,只是股东自己出局,但公司还在,那么还有一种更彻底的方式可以实现股东退权的目的,就是公司彻底不干,以解散收场,公司都解散了,所谓树倒猢狲散,股东自然也就退出公司了。
比如,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时,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当然股东也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对公司解散进行表决,表决通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可解散公司。
四、股东股权被强制执行,被迫退出公司
这最后一种方式,可能并非股东乐意为之,往往是股东负债累累且已经进入到法院的强制执行阶段。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询后,如果发现该股东没有其他可以直接执行的财产,恰好您有某公司的股权时,人民法院无疑会依法执行该股东在公司中的股权份额,用以偿债。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