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股票有什么用(股权质押全解析)

时间:2025-01-22 05:10:15

一、股权质押标的物分析

股权质押的标的物就是股权。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具有财产性,二是具有可转让性。股权兼具该两种属性,因而在质押关系中是一种适格的质物。

1.作为质押标的物的股权的内涵

关于股权的内容,一般将股权区分为共益权自益权

  • 自益权均为财产性权利,如分红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份(出资)转让权;
  • 共益权不外乎公司事务参与权,如表决权、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请求权、对公司文件的查阅权等。

在一人公司中,共益权已无存身之地,股东权利均变成一体的自益权。

我们也可将股权区分为财产性权利公司事务参与权

首先,股权从其本质来讲,是股东转让出资财产所有权于公司,即股东的投资行为,而获取的对价的民事权利不论股东投资的直接动机如何,其最后的目的都在于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换言之,股东获取股权以谋得最大的经济利益为终极关怀。既然股东因其出资所有权的转移而不能以行使所有权的方式直接实现其在公司中的经济利益,那么就必须在公司团体内设置一些保障其实现终极目的的权利,股东财产性权利与公司事务参与权遂应运而生,即两者分别担当目的权利和手段权利的角色

这两种权利终极目的的相同性决定了两者能够融合成一种内在统一的权利,目的权利与手段权利有机结合而形成股权。可以说,股权中的自益权、共益权或财产性权利与公司事务参与权或目的权利、手段权利,只是对股权具体内容的表述。实质上这些权利均非指独立的权利,而属于股权的具体权能,如同所有权之对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各个权能都一样。

就因为有这些被称作权利和权能性的东西,股权才变成了一种单独的权利,而不是一堆权利的集合或者总和。所以,被当作质权标的的股权,绝对不能硬给分开,不能只说其中一部分是质权的标的,然后就随随便便把另一部分给去掉。

其次,股权要是作为质权的标的,那就是拿它全部的权能来给债权做担保。要是债权到了时间还没还清,按照法律的规定,就得处理作为质押物的股权,好让债权人能先得到赔偿。处理股权,当然是把股权全部的权能一起处理啦,这样的结果就是产生股权转让的作用。要是觉得股权质押的东西只是股权里的财产性权利,股权质押权的实现也只能处理股权里的财产性权利,不可能处理没作为质押标的的公司事务参与权,那这想法显然太荒唐啦。

2.作为质押标的物的股权的表现形式

就像前面说的那样,股权是股东因为给公司出资换来的权利。在有限责任公司里,股东有股权是通过对公司的出资来体现的,出资比例的多少决定并且能看出股权范围的大小。在股份有限公司里,股东有股权是靠拥有的股份来表现的,股份数额的多少决定并且能反映出股权范围的大小。在有限责任公司里,股东的出资证明书能证明他有股权以及股权的大小,不过出资证明和股票不一样,它不是能随便流通的证券。在股份有限公司里,证明股权的是股票,股东拿着的股票上面写着的份额数能证明股东拥有的股权大小。

股票是装着股权的东西,说白了,股票本身就是一张纸,就是因为这张纸上带着股权,它才变成了值钱的证券,有了经济价值,股权才是股票真正重要的部分。股票是能随便买卖的证券,它要是转让了,股权也就跟着转让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常常被叫做出资转让或者出资份额转让;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大多被称为股份转让或者股票转让。所以,股权质押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经常被说成出资质押或者出资份额质押,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叫做股份质押。

3.股权质押标的物的限制

咱们国家的《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只有依法能转让的股份、股票才可以设立质押。”从这就能看出来,能不能转让是判断股权能不能当作质押标的物的唯一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得按照《担保法》第七十八条,“要按照《公司法》里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来办”执行。咱们国家的《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有很清楚的规定:

  1. 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 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公布。
  3. 在情形2中,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形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参考《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1.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设立质权;
  2.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内不得设立质权。

(3)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仅指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权为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1.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权设立质押,必须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若有一个股东不同意,便不能出质。不同意的股东即使不购买,也不能视为同意出质。
  2. 投资者用于出质的股份必须是已经实际缴付出资的。因为我国《外资企业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授权资本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成立后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或核准的期限缴付出资。所以,在外商投资企业中,股权的取得并不以是否已经实际缴付出资为前提。
  3. 除非外方投资者以其全部股权设立质押,否则外方投资者以股权出质的结果不能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另外,公司能不能接受本公司的股东拿他拥有的本公司股权来出质,对于这个,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时候是可以的。咱们国家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不能接受本公司的股票当作抵押权的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投资者不能把他的股权质押给本企业”。从这能看出来,咱们国家的法律是绝对不让股东或者投资者把他们拥有的股权质押给本公司的。

二、股权质押担保功能

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股权质押担保力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债权的安全,与质权人的切身利益相关。因此,股权质押担保功能分析对质权人来说非常重要。

1.对出质权价值的分析

股权质押的担保功能源于股权的价值,股权的价值是股权质押担保功能的基础,股权担保功能的大小最终决定了股权价值的大小。股权价值的内涵包括两项:红利分配的公司剩余财产。因此,出质股权价值的大小取决于以下几点:

(1)可获得红利的多寡

这是由公司的盈利能力、发展前景等决定的。以股票出质的,股票的种类(如是优先股还是普通股)也是主要的影响因素之一。

(2)可分得的公司剩余财产的多寡

这是由公司的资产及负债状况决定的。用股票出质的时候,股票的种类是个很关键的影响因素。在此,有个特别重要的问题得说一说,那就是股东拿他拥有的股权出质,绝对不是说股东拿他出资给公司的财产来作质押。

(3)出质股权的比例

股权比例即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股份份额。股权比例越高,股东可获得的红利和可分得的公司剩余财产也越多,反之亦然。因而,出质权的大小与出质权的比例成正比。

2.出质股权交换价值的分析

股权的交换价值是股权价值的表现形式,是股权在让渡时的货币反映,即股权的价格。出质股权的交换价值是衡量股权质押担保功能的直接依据,也是债权的价格。出质股权的交换价值是以其价值为基础,但也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1)市场的供求

特别是对以股票出质的股权质押,股票市场的供求状况极大地影响着股票的价格。

(2)市场利率

市场利率的高低往往与股票的价格成反比。

(3)股权质押的期限,即股权合同的期限

股权的交换价值可不是一直不变的,它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改变。所以,股权质押的期限对于出质股权的交换价值也有着特别关键的影响。

股权质押与其他质权相比,其担保功能有三个特点:

股权质押担保功能的特点


三、股权质押的重要参数

股权质押的重要参数主要包括质押率预警线平仓线

1.质押率

质押率就是一种折扣

例如,你将市值1000万元的股票质押给银行,从银行获得的贷款必然小于1000万元,也就是说你的融资打折了。质押率会根据行业与企业的性质而变化,一般情况是3~6折。

假设质押率为40%,1000万元市值的股票质押出去,获得的贷款即400(1000x40%)万元。

2.预警线与平仓线

金融机构为了防止股价下跌对自己的利益造成损失,都会对质押个股的股价设置预警线与平仓线。目前,市场上通用的标准有两个,分别是160%/140%和150%/130%。

例如,质押时股票价格是10元,质押率为40%,预警线为150%,平仓线为 130%,那么:

预警价格=10x40%x150%=6(元),即股票价格下跌40%。平仓价格=10x40% x130%=5.2(元),即股票价格下跌48%。

当股价连续下跌接近预警线时,金融机构会要求大股东补仓;当达到平仓线,而大股东又没有办法补仓和还钱时,金融机构有权将所质押的股票在二级市场上抛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