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标准对方不认可怎么办(不认可鉴定意见的当事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时间:2024-08-12 10:00:07


鉴定结论作出后,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认为鉴定意见不客观不真实时,可以依法按照程序受理案件的侦查机关司法机关进行询问或投诉。

首先,如果当事人有真凭实据发现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在鉴定中出现程序错误,或存在严重过失、故意作虚假鉴定,可依法向办案机关或者鉴定机构所属的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投诉或检举。

其次,应向受理案件的机关(鉴定委托主体)书面反映,指出鉴定意见书中有何程序或实体方面的具体错误,逐条说明错误所在,请求办案机关转送鉴定机构逐项作出解释或说明。

再次,如果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书面复函不能澄清自己对鉴定意见的疑问时,可按诉讼程序向办案机关申请重新鉴定,但必须提出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如果重新申请鉴定的要求被拒绝,当事人也可聘请专家辅助人协助出庭,参与法庭抗辩,对有疑问的鉴定意见进行厘清。

如果该项鉴定经过多次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仍与自己的主张不一致时,可向办案机关申请由其组织知名鉴定专家进行论证,或者聘请权威鉴定专家共同鉴定。

如当事人认为鉴定意见“有问题”,直接到鉴定机构要求撤销鉴定意见或赔偿损失的,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无法解决自己的诉求,建议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询问或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